哈尔滨市一部对整个城市生活将产生影响的法规——《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巳经通过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批准,即将于近日出台实施。
新条例要求,新建、扩建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应建中水设施(将生活用水处理为非饮用的再生水的设施):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7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新条例对饮用水生产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70%,否则将被停业整顿。
此外,新条例还新增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资源供需情况,在同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城市进入用水紧缺期,实行限量限时供水;经营洗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经处理的废水。新条例还规定了被处罚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02年7月16日摘自《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