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防止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的地面沉陷、地裂等地质环境灾害,保护城市水环境,钦州市政府于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钦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凿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牞必须如实申报地下水井和取用水情况。如不如实申报,将依照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通告》还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凿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限于2004年4月30日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到市水利局办理普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地下水水井,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封堵,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广西日报 记者廖景标 通讯员吴润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