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物价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全市使用市政公用水厂自来水用户、企业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并从2001年元月1日起抄表执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自备水用户此次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调整后南京市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1.4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0.55元;工业用水每吨1.8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0.55元;商业用水每吨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0.65元;其他用水每吨2.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0.58元。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将对特困企业的特困职工实行“先收后补”的办法予以补贴,2000年12月至2001年11月底每户退补40元。(2000年12月1日摘自《扬子晚报》宁佳 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