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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禁海水淡化后不处理直排入海

时间:2007-08-16 11:58 新华网 评论:

海水淡化后的浓缩物矿物质含量和盐度太高,不经处理直排入海后,将对一定区域内的海洋生物造成灭顶之灾,形成“死海”,后果将非常严重。
淡水资源的短缺,使我省海水淡化规模越来越大。但海水淡化后形成的浓缩物,如果不处理而直排入海,将造成一定区域内的“死海”现象。为此我省要求,海水淡化后的浓缩物应
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理,严禁排放入海。
山东省鼓励电力、石化、化工、钢铁等高用水行业利用海水替代淡水发展生产,严格限制沿海各市新建以淡水为水源的高用水项目。年用淡水量超过200万立方米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工程。同时,既有用水设施凡具备利用海水替代淡水条件的,都要进行技术改造,限期改用海水作为主要水源,逾期不改造的,将限制供水。
目前全省已建海水淡化工程15处,淡化能力1.96万立方米/日,以反渗透和低温多效蒸馏为主的淡化技术日渐成熟。海水直接利用主要应用在电力、化工等领域,年利用海水30亿立方米。到2010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将达到20万立方米/日—25万立方米/日,直接利用海水130亿立方米/年。
鉴于海水淡化后的浓缩物矿物质含量和盐度太高,不经处理直排入海后,将对一定区域内的海洋生物造成灭顶之灾,形成“死海”,后果将非常严重。因此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今后在搞好海水淡化的同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海水淡化利用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实施海水淡化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运营期间的海洋环境监测,加强海水淡化利用工程管理。(记 者 吴修安 通讯员 马学信 实习生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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