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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拟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

时间:2007-03-15 08:40 山西晚报 评论:

  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

  为保障百姓的饮水安全,我省将把饮用水源地保护为水源地保护的重点。各地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制定管理办法,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007年年底前,全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2008年年底前,完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源的治理、搬迁、改造、关停任务。201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除矿化度指标外达到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我省将优先解决因水污染造成疾病高发地区的人畜饮水困难,2010年年底前,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

  积极改善汾河水质

  2007年6月底前,汾河上游4县污水处理厂要实现稳定达标运行。2008年年底前,汾河上游4县垃圾处理厂建成投用。禁止在汾河水库库区发展水产养殖业和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汾河水库库区及周边区域要加大力度退耕还林还草,控制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库污染;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制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禁止在汾河上游干流两侧3公里、汾河中下游干流两侧两公里范围内,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007年年底前要完成治理改造或搬迁。实现汾河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

  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

  2007年年底前,全省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县(市)污水处理厂2007年完成前期工作,最迟于2008年开工建设,2009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到2010年,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其他地级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市)级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建立中水回用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使用回用水。

  水保护纳入政绩考核

  省政府要求各辖区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责任,“一把手”负总责。省政府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每年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在全省通报。

  对没有完成水污染治理工程任务的市县实施“区域限批”,对其主要负责人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在资金安排、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倾斜。记者 王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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