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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时间:2007-03-07 09:09 水利部网站 评论:

水利部日前已提出黄河干流、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太湖流域、长江三峡库区等江河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现将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向社会公开。

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附: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重要江河湖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目前,水利部已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水域有:黄河干流、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太湖流域、长江三峡库区等江河水域。现公布如下:

一、各流域汇总

二、黄河流域

三、辽河流域

四、松花江流域

五、海河流域

六、淮河流域

七、太湖流域

八、三峡库区

一、各流域汇总

二、黄河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黄河流域主要入黄支流及直接入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25983.0吨/月、1616.2吨/月。

*青海省现状污染物入黄和限排量,包括青海省湟水流域经甘肃开发利用区的排黄量。

三、辽河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辽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140965.6吨/年、7982.6吨/年。

四、松花江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松花江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379319.4吨/年、30768.3吨/年。

五、海河流域

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和污染现状,海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28.42万吨/年、1.35万吨/年。

六、淮河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淮河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38.2万吨/年、2.66万吨/年。

七、太湖流域

根据核定的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太湖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限制排污总量分别为52.87万吨/年、3.69万吨/年。

为实现太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必须首先控制环湖河流进入太湖水功能区的污染物总量,环太湖地区限制排污总量COD为10.73万吨/年、NH3-N为5159吨/年、为控制太湖的富营养化,限制TP(总磷)排放为338吨/年、TN(总氮)为8510吨/年。

八、三峡库区

三峡库区在135米、156米和175米蓄水位时,主要污染物质化学需氧量(COD)限排总量分别为12664.6吨/月、12470.4吨/月、7072.0吨/月,氨氮(NH3-N)847.1吨/月、836.5吨/月、552.4吨/月。

注:(1)重庆为长江江津重庆开发利用区和嘉陵江重庆开发利用区,包括重庆主城区、江津市、渝北区、巴南区;

(2)三峡水库涪陵开发利用区主要排污区域在右岸,限排意见只考虑右岸的纳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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