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离不开政府责任

时间:2008-04-08 10:06 南方日报 评论:

深圳市水务局副局长杨耕在记者招待会上因水污染问题向市民道歉。他在开场时就表示,水污染在深圳是一个“老百姓关心、水务局担心和市领导揪心”的问题,他个人知道治水的艰巨性,但深圳治理水污染这么多年,却至今未能彻底“不黑不臭”。“我表示很惭愧,在这里也向全体市民道个歉。”水污染问题不仅出现在深圳,东莞也存在,比如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力军今年1月在东莞检查污染物减排工作时,就对又黑又臭的石马河感到极为震惊(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03版)。

水污染治理并非一蹴而就的事业,这不是政府部门的托词。英国治理泰晤士河,从1850年修城市下水道、做治污准备,1950年修污水处理厂,至2000年大马哈鱼回归,后50年里共投入300亿英镑,充分显现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艰辛。有学者曾严峻地指出,即使中国明天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要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恐怕也要用30年,甚至40年的时间。这样的判断也许过于悲观,但是水污染问题确实已经逼得我们无路可退,我们只能迎难而上,筚路蓝缕地找寻正确的道路。

几年前,深圳、东莞有关部门已启动治理措施,耗资数亿元,但可以说,水污染治理迄今仍进展缓慢。这是杨副局长道歉的原因,此番表态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对水污染的重视。水意味着生命,但当源头都已然不存在,我们还能到哪里去寻找安身立命之地?特别对于生活在这些“母亲河”附近的居民而言,水污染就不仅仅是闲聊时轻松平常的谈资,那是每天掩鼻而过仍难掩的恶臭,是因污河存在而直线下跌的房价。谁又能安之若素?这番勇担责任的肺腑之言,让民众至少看到了治污的希望,能让我们期盼房子因一线望河而有升值的可能。

这种责任正是法律上的责任。今年2月28日,在人们的期盼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诞生之初即被视为一部“重典”。在这部“重典”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规定“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自此,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水环境保护列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无法回避的法定职责。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除了明确地方政府的治理主体地位之外,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在罚款方面,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美的法律体系,依然得依赖法的有效施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就会背离“正确的道路”越行越远。

当然,治理水污染需要足够的耐性,必须对治理期间的反复给予一定的理解。但这不应当是阻止我们前行的理由。治污措施理应大刀阔斧,最大可能地统筹地区间与部门间利益、协调各方动作,规避“九龙治水”;那些牺牲环境谋生存的企业理应罚当其罪,为这种利益至上的价值观付出相应的代价,不再是“老实人吃亏”。不然,面对“年年岁岁人不同,岁岁年年污相似”的窘况,谁也无法泰然处之。 (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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