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倾倒废液导致水厂停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对荆某等4名涉嫌违法倾倒化工废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本报曾于2007年6月18日对此事进行过相关报道)。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9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000元至1.75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证,2006年11月20日,荆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常州某树脂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杨某签订了危险废液处理协议。杨某明知荆某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却仍将生产树脂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交给荆某处理。
汪某、张某接受荆某的指使,于 2007年3月至5月间,先后5次至常州市某树脂有限公司用槽罐车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拖运回废液,直接倾倒在越渎河丹阳导墅段等地。
2007年6月1日下午,汪某、张某又受荆某的指使,至常州某树脂有限公司拖回一槽罐车废液,于同年6月2日凌晨至越渎河丹阳市导墅镇葩桥 段,将废液直接倾倒在河内,被警方当场抓获。废液致使越渎河被污染,继而污染了导墅镇自来水厂的取水口,导致导墅镇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影响到全镇的生活、生产,造成导墅镇自来水厂等多家单位经济损失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