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项目部的燃油罐罐体破损,燃油泄漏后渗入地下污染了农户水井,而该项目部不仅不赔偿农民损失,反而在法庭上一口否认。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被两级法院判决向农户张万国赔偿水井损失24000余元。
60岁的内乡县灌涨镇杨岗村农民张万国,2005年春在自家院内紧靠后院墙处挖了一口水井,供一家人生活饮水和塑料管加工厂的生产用水。2005年10月,他发觉其井水中有柴油味,而且越来越严重,后来水面上竟漂浮许多柴油珠无法饮用。他查找原因发现在他家后院墙外有一柴油罐,罐体上有多处往外漏油,地面上有多处大面积油污。该油罐系河南省中原油田建筑集团公司“宛坪”高速公路A段第五项目部放置在其所设置的混凝土拌和站内。张万国认为是该油罐漏油通过土层渗入自家水井造成井水污染,他多次找项目部协商赔偿,均因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未果。
2007年7月,张万国一纸诉状将项目部告上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赔水井损失28000元。9月1日,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受内乡县法院委托,评定该水井价值为24724.8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项目部疏于管理致使柴油罐罐体破损,燃油泄漏渗入地下,使原告的井水受到污染无法饮用,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在被告项目部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了由被告赔偿张万国经济损失24724.8元的判决。10月28日,项目部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按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判令赔偿24724.8元经济损失于法无据、单方委托的评估价格不符实际”为由提起上诉。
2008年1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先后两次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未能按照指定时间参与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张万国家井水被污染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上诉人虽对此事实不认可,但却不能举出污染井水与油灌泄漏没有关联或有其他原因造成井水污染的相关证据,故原审井水受到污染系由燃油泄漏造成并无不当;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书系受托于原审人民法院,其来源合法,结论客观,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