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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闻广州开平水污染事件责罚声

时间:2008-01-14 08:51 西安晚报 殷国安 评论:

广州开平赤坎镇的赤坎水厂旁一家企业直接排放黑漆漆的污水,而排污口距离水厂的吸水口只有100米。水厂从1月7日起被迫停止抽水,造成赤坎、百合等四镇约5万人断水。(1月12日《广州日报》)

虽然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居民日子还是相当难熬。报道中说,住在7楼的居民用矿泉水做饭,万不得已时到赤坎河里挑水洗衣服和冲凉。现在虽然已经恢复供水了,但笔者认为,五天里给居民带来的心理负担、生理负担和经济负担,应该得到赔偿。

谁来赔偿5万市民停水五天的损失?从契约关系看,首当其冲的是供水企业。当然,供水企业也是受害者。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政府是监管水源的责任者。至于相关部门如何赔偿供水企业和居民,则应该让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依法承担经济责任。这就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如何依法处罚污染企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污染企业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求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如何赔偿污染受害人。这样一来会产生第三个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罚款是什么性质?它是否包括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罚和对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两部分?如果只是惩罚性质,谁来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如果包括两部分,当规定的最高罚款不够赔偿污染损失时,怎么办?而相关法律还没有考虑到对污染受害者的赔偿。因此,笔者期待,出台环境污染受害赔偿的相关法规。(作者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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