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正式批复《关于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
杭州采取更有力措施抓治污减排
记者 王琦 李稹
彻底关停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在钱塘江、运河等部分段面实施“禁养区”……节能减排,市委、市政府已经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新的需求。日前,市政府正式批复《关于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为我市“十一五”期间顺利实现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分别削减15.1%和15%的约束性指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采取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淘汰落后产能、严控新增加污染、加大执法监管等措施,确保完成减排目标任务
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2007年年底前要建成并运行萧山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萧山义桥、衙前、瓜沥、益农、党湾、党山等城镇生活及工业废水管网工程;余杭区塘栖、余杭、良渚三组团污水处理厂;富阳市春南污水处理工程、富阳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春江污水回用工程二期工程、灵桥集中污水处理厂;建德市梅城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建德乾潭污水处理厂、城南污水处理厂(寿昌);临安於潜镇污水处理厂;桐庐富春江镇污水处理厂、桐庐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桐庐分水镇污水处理厂;淳安县千岛湖镇污水处理厂、坪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工程)。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污水主干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率。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实际处理量要在年内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在“十一五”期间要达到80%以上,各县(市)要达到75%以上,中心镇要达到55%以上。
淘汰落后产能
尽快优化我市能源结构,重点引入天然气等清洁、优质能源。通过推进“禁燃区”工作,鼓励企业开展“煤改油”、“煤改气”工程建设。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采取“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等措施,使用稳定、清洁的电力资源。
在200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现役燃煤热电企业必须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逐步提高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督促燃煤锅炉实施脱硫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各地要加大分散燃煤小锅炉的拆除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鼓励现役热电联产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2007年年底前必须拆除自备工业燃煤小锅炉和生活燃煤锅炉。
在2008年年底前,萧山东污水处理厂的COD出水标准要从180 mg/l提高到100mg/l以下,富阳的造纸集中污水处理厂的COD出水标准要从100mg/l提高到60mg/l。
严控新增污染
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或核准。在项目核准中,优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和能效提高、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余热余压利用、节能环保监测等项目。
各地在严控新增污染源的基础上,对已有的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进行梳理,提出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并对无法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转迁。
加大执法监管
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现场环境执法,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排查与抽查相结合、联查与互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频次;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省、市重点污染源、污染减排重点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国家级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无法按时完成限期整治任务、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当地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关闭或停业。环保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要进行跟踪管理,直到该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或关停转迁为止。
在企业限期整治期间,一律停批该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和用地指标。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年检、用电、用水等方面采取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整治。对责令停产停业的,有关部门要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予以配合。
市金融办接环保部门通报后,及时对有关银行进行贷款环保风险提示,用金融手段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在评优创先工作中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国土资源、税务、质监、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已有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
加大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布局,实施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和综合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实施科学施肥和施药,“十一五”期间要削减15%的农药化肥使用量。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在钱塘江、苕溪、千岛湖等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和各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推进禁养工作。
通过严格污染责任追究、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等,确保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追究——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污染减排执行不力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决策失误导致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在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对不按期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和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加大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建设项目关停转迁、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环保建设工程等。
部门配合——建立污染减排例会制度,每月召开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例会;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权限,在一周之内对抄告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在两周内将执法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和市减排办。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建立部门协同执法体系。
机制体制创新——逐步推行绿色信贷。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金融征信系统,并将企业环境行为作为决定信贷行为和确定信贷规模的因素之一。
建立重点企业污染减排联系制度。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口联系减排重点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作任务和措施,完成减排指标。
开展科技专项行动。对全市污染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攻关,推进废水、废物回收综合利用等节能减排专项技术,为减排提供技术支持。
全面推进污染减排社会化、市场化。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各种资源,进一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行,采取工业企业环保治理水平核查市场化、COD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各种措施,有效推进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宣传教育——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通过有奖举报、志愿者行动、聘请信息员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