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委、陕西省人大和省政府对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高度重视。这部法规的制定,是经过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常委会两次审议后通过的。通过地方立法,依法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这是陕西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法规颁布以后,要加强学习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工作,保证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好,推动陕西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充分认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
秦岭是我国大陆架一座宏大的山脉,是南北自然生态和气候的分界线,是长江水系和黄河水系的分水岭,也是我国珍稀野生植物和动物的重要分布区。秦岭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均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秦岭山脉的主体在陕西境内,涵盖了陕西省6个市的部分区域,秦岭山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要站在陕西发展全局看这个问题,更要站在全国甚至于全人类来看这个问题。国内外地质学家和生物学家公认,秦岭是世界著名的三大山脉之一,与欧洲的阿尔卑斯山、美洲的落基山并称为地球“三姐妹”。欧洲的阿尔卑斯山从法国经过瑞士、德国、奥地利、斯洛文尼亚、意大利等6个国家,是多瑙河、莱茵河、波河和罗纳河的发源地,是中欧温带大陆性气候与南欧亚热带气候的分界线。美洲的落基山南起墨西哥,纵贯美国和加拿大,是密西西比河、阿肯色河、密苏里河、科罗拉多河的发源地。这三座山脉规模都很大,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其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欧洲的阿尔卑斯山和美洲的落基山所在地区的国家对其生态环境保护都非常重视。要充分认识保护秦岭的重要性,可以这样说,如果把黄河、渭河比作陕西的“母亲河”,秦岭则可称为陕西的“父亲山”。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好,是陕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整个秦岭山脉区域及其周边地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大陆广阔地区水源涵养和保护气候环境的需要,是我国发展全局中战略性的一件大事,也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及山区人民对秦岭的保护是重视的。多年来,陕西省政府和秦岭山区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保护水源涵养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总体上来看,秦岭的生态环境是好的。但是,随着山区人口的增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秦岭一些地方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引起许多有识之士和干部群众的忧虑和不安。一是一些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建设,开发项目未经严格审查,更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乱修乱建问题突出,“三废”处理设施不全,直接排放的污水、废气和生活垃圾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二是有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混乱,采矿点多,乱采滥挖现象较为普遍。随意占用林草地,尾矿就地或沿河堆放堵塞河道,污染河水,不同程度的危害生态环境。三是有的地方在道路建设施工中未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路基施工的开挖填筑随意破坏山体和植被,大量弃土弃石倾入沟道,造成河道淤积,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同时,这些道路的修建又改变了原有的山体地貌,割裂了原有的生态体系,破坏了自然景观,破坏了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生长环境。四是天然森林资源减少,生态功能下降,出现气候异常,直接导致水源涵养功能下降,径流减少,许多峪沟河道出现断流干涸现象,水涵养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五是城镇的无序建设和人口的持续增长对环境造成影响。秦岭地区的城镇大部分缺乏环保基础设施,城镇生活污染严重。村庄建设布局不合理,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由于人口持续增长,无序开发而生产方式较为落后,一些地方对25°以上山地仍在进行耕作,造成水土流失。一些人滥采乱挖野生植物,致使秦岭珍稀野生植物资源遭受破坏。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问题和管理问题,有山区人口生存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如何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把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与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课题。从全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制定一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很迫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就是要把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促进对秦岭各种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从而保持秦岭地区的美丽富饶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