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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动水法宣传月活动 人水和谐与法同行

时间:2007-10-01 08:30 南方日报 评论:

完善地方水法规体系 促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欧广源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影响,广东洪、旱、风等自然灾害十分频繁,水利发展从来都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依法治水、管水是促进水利改革和发展、保障水安全的重要手段。建立完整、科学、符合广东省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调整好各类水事关系、规范水事行为,为依法治水、管水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是广东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以来,广东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水利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水利法规,省政府也颁布实施了《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1部政府水利规章,为广东依法治水、管水打下了坚实基础。

贯彻实施水法,把水法的基本原则与广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水事立法工作,是近年来广东水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2002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广东水利立法工作也掀开了新的一页。2002年12月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这是新《水法》颁布后全国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个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全国第一部实行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有关河道采砂管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

在加强水利立法的同时,通过省人大议案的方式解决水利建设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广东水利建设的一个创举,也是广东依法治水的重要内容。近十年来,通过实施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水电建设、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贫困地区机电排灌等省人大水利议案,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水利建设。

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事活动变得日益复杂,水利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水、管水的力度,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保障水利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水利立法工作、构建完善的水法规体系显得越来越为重要和紧迫。

未来几年,要继续大力推进水利立法工作,不断适应防洪保安、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利发展的需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突出内容创新,体现地方特色,把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防汛防旱防风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小水电管理和移民安置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重点,建立严谨科学、结构合理、相互配套、符合广东省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把广东水利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依法治水、管水,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人大水利议案对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省人大议案具有法定效力。当前,加快小流域治理、灌区改造、内涝治理等问题,不仅是关系广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大事,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水利建设提出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应当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议案,并付诸实施。另外,要不断加强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适时组织开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在不断完善广东水利法规体系的同时,把水利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深入贯彻《水法》 促进人水和谐

广东省副省长 李容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贯彻实施《水法》,全省人民的水法制意识日益提高,水法制建设日益加强,水资源管理逐步纳入了法治轨道。这对促进全省水利事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贯彻实施水法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一、要进一步加强《水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水法律观念和水忧患意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水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力宣传《水法》、认真贯彻《水法》、积极实施《水法》,使水资源的有限性、缺水的严重性、节水的必要性和水污染的危害性成为每个公民的共识,牢固树立水法制观念,提高依法治水、管水、用水的自觉性,努力开创依法治水、人水和谐的新局面,为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广东水利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二、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法》明确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一条主线,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统筹全省水资源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出发点,实现全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人水和谐、管理洪水为导向,统筹广东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全过程控制为手段,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建设;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重心,建设节水型社会;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制定广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政策;以推进依法治水和深化改革为动力,健全科学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三、要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水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采砂、取土等活动,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违规行为,尤其对危及水利工程和河道防洪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河道水域的生态保护,维护河流的健康生命。

四、要依法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省水利建设健康发展。当前,要大力推进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为重点的水利建设,按照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建设优质工程,切实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五、要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保障良好的水事秩序。一是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提高水政监察执法效能以及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水法的权威和尊严;二是加大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当前尤其要加强河道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四无”(无设计、无立项、无审批、无管理)电站的清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在全省开展河道采砂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对河道采砂情况及采砂船、运砂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砂行为,维护良好的采砂秩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用铁的手腕清理整顿“四无”小水电站,规范其建设和管理,确保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全省各地要深入贯彻实施《水法》,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不断强化对水资源的综合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工作,努力开创人水和谐的新局面,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深入贯彻《水法》 不断开创水利事业新局面

广东省水利厅厅长 黄柏青

今年10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五周年。修订后的《水法》更加注重水资源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注重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水法》修订实施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的努力、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全面展开。全省人民依法治水,团结治水,全省水利系统依法管水、依法行政,取得了新的显著成效,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民的水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公众的水忧患意识,依法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正在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行动,为《水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水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水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的能力和水平,水行政管理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促进了水利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与新水法配套实施的水法规建设取得可喜成果。《水法》修订颁布以后,广东相继出台了《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初步建立与《水法》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四是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跃上新的台阶。《水法》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一系列规定,极大地推动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广东先后成立了韩江流域管理局、珠江河口管理局、东江流域管理局和北江流域管理局,并推进西江流域管理局的筹建工作,促进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广东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实施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入河排污口登记等制度进一步落实,为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保障。开展深圳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试行《广东省取(用)水定额》,积极探索广东特色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途径和运行机制。

五是水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重履行《水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专职队伍建设,开展了以河道采砂、水土保持为重点的一系列专项执法活动,处理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有效地遏制了水事违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五年来贯彻实施《水法》的实践证明,《水法》不仅对水利事业的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发、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水利的改革、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深入贯彻实施《水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对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广东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要继续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水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水法律意识和水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贯彻实施《水法》的自觉性。二是继续加快配套法规的建设。抓紧制定与《水法》实施相配套的水法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当前重点要配合省人大做好《广东省江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审议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三是继续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东江、北江、韩江和正在筹建的西江流域管理机构水资源统一管理职能,统筹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协调处理流域涉水事务。认真施行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快节水防污型社会的建设。四是继续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认真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依法治水的良好秩序。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尤其是加大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水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广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制社会、和谐广东”的高度,继续认真做好《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不断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水、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开创水利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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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就在你身边 

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水资源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水事纠纷处理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禁止性行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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