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成本监审时应该注重追究过失者的责任

时间:2006-11-30 15:15 中国水网 评论:
  国家发改委正在征求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意见。作为业内重要的专业机构,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对《办法》的意见。在研读《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内容不尽合理,在此以制水能力过剩问题为例谈谈完善《办法》的思路。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这种规定在逻辑上似乎是合理的,是对水司违反科学规律进行惩罚。但有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第一,制水能力严重过剩则投资不能进入成本,意味着建设过剩制水能力的投资无法回收。这样供水企业将会出现亏损,而用于建设的贷款是必须偿还的。政府能够额外提供资金还贷吗?为了维持水司的运转,最终的途径可能还是要增加水价。
  第二,这种规定能使造成制水能力过剩的责任人受到惩罚吗?不能。企业里造成制水能力过剩的人多数已经提升或退休,即使仍然在位,这种安排对他个人也没影响。除企业领导外,审批机关的责任更大。
  解决这种问题需要面对现实。首先,旧有的体制存在很多问题,现在去追究责任人难度很大,应该允许已成事实的部分进入制水成本(除非地方财政能提供补贴)。其次,应该加强制度建设,避免以后再出现能力严重过剩,制度建设需要重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监管。
  我们理解中央政府部门制定《办法》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但为了达到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应该尽最大努力使《办法》科学、可行,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制定《办法》是系统工程,不能回避问题,该解决的问题即便解决不了,也应该提出来进行研究,否则政府制定的政策永远完善不了。(大岳咨询公司高级经理 蔡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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