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时间:2008-02-29 09:28 新华社 隋笑飞、周玮 评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隋笑飞、周玮)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水污染防治法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让污染者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规定: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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