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水污染单位负责人将被罚款

时间:2008-02-27 09:12 京华网 郭爱娣 评论: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不再仅受行政处罚,有关负责人亦将面临罚款。昨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此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介绍,针对水污染事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同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还有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草案增加了不少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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