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分配或可参考主体功能区规划

时间:2008-01-09 13:28 中国经济导报 沈 强 评论:

水利部日前公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国家将会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的水量的份额。

水量分配的重要性,正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脚步加快而日益凸显。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水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工业、农业生产环节,同时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等原因,和水有关的环保危机多次出现,如松花江、滇池以及太湖等污染事件,已经多次给我们敲响警钟。目前我国水资源在利用和分配上,依旧延续传统办法。自然流域和行政区划之间,仍然存在不协调、不均衡的情况,与水有关的矛盾也时常在不同的地区间产生。正是考虑到每个行政区域的发展都有水资源需求,而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因此此次出台的水量分配办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打破了行政区划界限,以流域为单元,通过水量分配,将水资源在流域内的行政区域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已经全面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在取用水环节对社会用水的管理。但是如何分配“原始”的水资源,则一直没有突破。我国几个地方曾经尝试过对水权问题进行协调,比如在浙江义乌曾经出现过我国第一例水权买卖,在北京密云和河北官厅之间,也谋求通过上下游间的转移支付来实现对水资源价值的经济补偿,但这些尝试都带有明显的个案色彩,对于解决全国性的水资源紧张和协调分配问题,仍然还需要一个全局性的办法。

即将施行的《办法》规定,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分配机制。”然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单单凭借一个暂行办法显然不能完成。仔细分析这个《办法》,也还只能说是一个“初始”的“粗线条”的水量分配方案,许多技术环节和细节问题,因为涉及多个部门多方利益,单单凭借一个水利部,也不一定能统筹安排,力排众议,让各方都满意。

水量分配之难,最重要的前提就是需要制定分配水量的参照标准。从供给的角度看,需要科学并长远地测算不同流域的可用水量,从需求角度看,更要科学地计算不同区域的需求量。如果说前者需要付出大量和繁琐的科学测量和统计工作,那么后者更需要站在发展的视角,全局性和前瞻性地确定一个地区需要的水资源的数量。算多了,其他地方不满意,算少了,本地不买账。这里面最需要一个权威的依据,让大家都认同。我们认为,国家制定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发展什么”,“怎么发展”以及“发展到什么程度”上,可以给出很好的解答。只有在宏观层面对发展程度和资源需求量进行权威界定后,才能保证水量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水资源分配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办法》出台迈出了一改革的重要一步,后面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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