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业资产所有权的错位

时间:2004-07-07 06:08 中国水网 评论:
摘自《水业投资资讯》总第八期
傅涛(清华大学,《水业投资资讯》特别撰稿人)


  在中国推进城市水业市场化的大潮中,几乎每个城市均存在地方主管部门与供水企业关于水业资产属性的认识误区与错位。

  近五年来,一谈到水业改革和改制,问题的焦点就锁定"政企不分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各级水协、水司核心问题,2003年年初的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的调研报告再次把政企不分作为行业面临首要问题。报告指出:

  ……企业出让产权,吸引投资,本属企业资本运作的一种市场行为,其主体当然是资本运营者,是企业而非政府。但从已经实行产权出让的城市供水企业看,特别是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往往是政府领导出于引进外资和存量资产变现的目的,首先做出决定,然后指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运作。至于供水企业,只不过是参与谈判,提供数据资料而已。……

  事实上,各级政府对提高效率,吸引资金,推进城市水业市场化化是普遍认同并积极推进的。关键是中国水业市场化的管理模式没有清晰。对于前期几乎完全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信贷投资的巨大的城市水业资产的权属主体认识模糊。

  针对中国水业现状,一般有两种城市水业资产的产业化处理模式:

  一是城市水业资产归政府所有,政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地方自来水公司(或民营、外资水务企业)经营,自来水公司失去资产转型为参与市场竞争的运营公司;

  二是城市水业资产划归自来水公司所有,自来水公司可以选择自主经营或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其它运营公司,这种模式下自来水公司将以资本投资运营为主业。

  由于没有明确中国水业所采取的市场化模式,造成了地方政府与供水企业之间的多方位的角色混淆,双方均认为自己是城市水业资产的主体。一方面,由于水业的天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政府肩负着水价、水质以及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加之城市政府本就是以往城市水业的投资主体,许多地方政府因此不顾供水企业是资产的主体的行业现状,在决策上按照"模式一"来进行管理,认为政府完全有权根据经营城市的需要合理配置水业资产,以获得更大的资本市场的支持;另一方面,供水企业则理直气壮地认为,根据〈公司法〉作为一个企业将享有对城市水业资产和经营权的当然所有。

  分歧的核心原因是没有明确地方政府与供水企业的法律和资产关系,事实上,无论采用那一种模式,均是水业市场化所能涵盖的。关键是必须遵守规则,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的根本。

  因此,核心的混乱来自整个行业对中国水业市场化之路认识的模糊,来自水业市场化政策体系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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