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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庭试水是中国环境治理的“拐点”

时间:2007-11-22 09:55 北青网 - 北京青年报 蔡方华 评论:

于无声处,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走出了探索性的重要一步。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宣告挂牌成立。环境保护法庭正式成立后,将统一审理和执行涉及贵阳境内“两湖一库”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案件,对于贵阳市辖区外涉及“两湖一库”的一审案件,也将由贵州省高院向其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

贵阳市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是围绕着环境保护这一时代主旋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项审判机制改革尝试。它的特点是,通过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的方式,环境法庭拥有跨地域的审判权限和执行能力,有助于加强环境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

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了强化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一个通行做法。如瑞典在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破坏犯罪行为。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破坏的线索展开调查。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我国在贵阳市尝试运行环境法庭,是典型的“与国际接轨”的做法。

以司法手段强化环境保护,首先是由司法的普泛性、统一性和权威性所决定的。与行政管辖不同,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只要某种环境破坏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生,都可以根据法律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避免了环境污染通过寻租方式得到宽宥的可能性。

其次,成立环境法庭,也是我国在环境的行政保护陷入边际效益递减之后,所不得不采取的司法步骤。前不久,国家环保局官员向媒体大诉苦衷,声称环保部门虽然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环保风暴”,但无论是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其作用都是有限的。环保局的表态实际上是告诉整个社会,如果现有的法律环境不能有所突破,我国的环境保护将很难得到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也将面临威胁。在这种窘迫的情形下,成立环境法庭无疑是令人耳目一新的开创性之举。环境法庭跨地域的管辖权限,统一的司法尺度,公开透明的程序运作,都特别有利于惩处环境破坏犯罪,尤其是在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问题方面,环境法庭将会发挥出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当然,也必须看到,环境法庭要想发挥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环境。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看,至少有两个薄弱环节不利于环境法庭的运作。首先是公民保护环境的诉权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当具有较大影响范围的污染事件发生时,污染受害者囿于自身意识、能力和法律资源的局限,往往无法提起诉讼,而其他公益性组织或个人却不能成为诉讼主体,这就极大地压缩了公益诉讼的空间。其次,公诉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专业性,工作也缺乏主动性,除非是社会影响极大的污染事件,很少看到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这就让许多环境污染企业成为漏网之鱼。如果不能从源头上保证污染行为受到起诉,环境法庭就不可能有用武之地。

但无论如何,贵阳市环境法庭的设立,都是值得所有关注环保事业的人们欣慰的福音。但愿以此为标志,中国的环境治理开始走向全新的拐点。我们也深信,这样的司法创新举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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