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在上海举行的城镇供水行业改革论坛即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第五届二次代表大会上,李振东会长在发言中指出当前城镇供水行业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五个问题: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城镇供水行业的改革
城镇供水设施是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之一。市政公用设施是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突出特点,一是它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它是属于"公共工程"、提供的是"公共产品"、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二是体现在它的自然垄断性,一旦确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基本上就失去了选择权,即使存在竞争,也是有限的竞争。市政公用设施的这些特性,城镇供水设施都具备,这也就决定了城镇供水企业与其它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同点和它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李振东认为,在城镇供水行业改革中,既要按照企业发展规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又要充分考虑城镇供水设施的特性,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规律统领各项改革。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城镇供水行业市场化进程
李振东认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就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是政府采用经济手段,借助合同管理的方式,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这是一项制度的创新。近几年的实践表明,特许经营制度是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有效途径之一。它既打破了垄断、开放了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又能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二不损害公众利益,不影响公共安全,还能使政府担当起"公共责任人"的角色,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改变过去行政管理的方式,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变管理企业为管理市场。
如何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快城镇供水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李会长提出在实际运作中应该注意的几点:第一,要建立和完善城镇供水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李会长呼吁要尽快建立受托者资质审查机制,这样才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进程;第二,特许经营也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它也有一定局限性,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第三,合理合法地规避各种风险,在招商引资中,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合理界定风险,哪些应该是由国企承担的风险,哪些应该是由投资方承担的风险,都应该界定清楚,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承担多大的风险,就要享受多大的权益。
三要按照客观规律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
李振东指出,城镇供排水设施是城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属于城镇范畴内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和发展要与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要与城镇的总体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专业规划相协调。城镇内部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与水资源的规划管理是完全不同的。国务院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城镇供排水是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畴。
四要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就城镇供水行业而言,李会长认为是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形资产,二-是无形资产。就有形资产而言,过去这么多年来,城镇供水设施的投入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投入的;就无形资产而言,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镇人口迅猛增加,目前城镇人口已经达到5.2亿,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用水市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实际上也是让出了这个供水市场的一部分。一些地方在产权转让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大部分也都与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有关。李会长认为必须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客观公正地评估和管理好有形和无形两方面的资产,做到不让国有资产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五是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富余职工的安置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李会长提出要按照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一是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要在转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受让方尽最大可能负责承接原有员工,给他们安排工作。二是在未分流前,职工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不应再招用新的职工,而应安排原有职工上岗,尽可能减少富余下岗人员。三是对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再就业难度大的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给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保障富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富余人员较多的企业,要采取主辅分离、鼓励富余人员自己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加快实现再就业。六是要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执业技能,培训结束后要给予他们重新考核上岗的机会。总之,要通过各种渠道,想方设法安置好富余分流人员,不能简单地将他们向社会一推了之。
(中国水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