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此通知涉及水资源费征收、水利工程水价、城市自来水水价、城市污水处理费到再生水水价,即从水资源源头到排水处理的全过程的费、价改革。
1988年颁布的《水法》就明确要征收水资源费。虽然各地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但至今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而造成部门之间从部门所有制出发而各霸一方,流域内各省又从地域出发各划一块地盘,流域机构在水资源费管理上形同虚设。国办通知要求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凡未开征的地区要尽快开征水资源费,并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水资源费严格意义上说是带有税收性质的强制性征收的费用,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水的,不论取地表水还是地下水,也不论是水管单位取水,还是城市自来水公司取水,或者是用户直接取水(包括水力发电用水),都要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城市供水管理由几大部门分割的体制很显然已经不适应,这种分割管理不仅影响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而且加大了供水成本。上下游产品价格结构也很不合理,增加了管理上的层次和矛盾。笔者曾到山东某城市作水价调查,分析了该市供居民、工业、餐饮业的水价构成,三类终端水价分别为1.42元/吨、1.94元/吨、2.17元/吨;其中水资源费均为0.35元(由财政部门用于还贷),所占比例分别为24%、18%、16%;水库原水水价(包括水库管的供水管道维护费)均为0.12元,所占比例分别为8%、6%、5%;自来水公司收的水价分别为0.70元、1.07元、1.50元,分别占49%、55%、66%;污水处理费分别为0.25元、0.40元、0.50元,分别占17%、20%、23%。以上可看出水源工程水价与自来水公司的水价相差甚远。水源工程水价不分类也极不合理。不仅如此,据了解,由于水库放水有相当距离没有管道,而是放到河道里,损失浪费严重,自来水公司只按实际售给用户的水量付给水库水费,供水沿途损失、城市绿化、冲污用水以及自来水公司管理不善的跑冒滴漏都由水库承担,致使水管单位严重亏损。国办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供水、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贯彻国办通知就应改革分割管理的体制,实行城市供水一体化和企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强化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只有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水价,再加上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户也才愿意接受合理的水费负担,促进节约用水,这样城市水价的改革才能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
农业水价是水价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农业水价改革就要围绕农民、农业、农村考虑问题,其目标首先是让农民用得上水。农民常说“有收无收在于水,多收少收在于肥”,水是农业的命脉。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首先考虑的是农业需要水时,水利部门能不能送上水,特别在灌区渠道末尾,往往干旱时浇不上水农民有意见,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渠道渗漏,无计划用水,管理不善。所以只有在农民用得上水的情况下,改革水价才有实际意义。其次是让农业用得起水。目前农业水价一方面达不到供水成本,另一方面农民又负担不起,出现这种矛盾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中间随意加价,也有水管单位供水成本过高,但主要还是供水渠道老化失修,渗漏严重,出水口一方水到农民地头上连半方水都剩不了,加上农民用水仍按亩平摊,缺乏计量设施,浇地仍然是大水漫灌,喝大锅水,成倍成几倍地增加用水量,水费自然就高了。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民感到水费负担太重。第三是让农民明明白白用水。大水漫灌、喝大锅水,长期形成的农业用水方式是造成浪费水的重要原因,特别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应该改革灌溉方式,改进计量手段,做到按方计价、收费,使农民明明白白用水。
农业用水要实现上述三个目标,必须实行农业水价配套改革。首先,国家要增加投入,加快水利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要像改造农村电网一样改造农村水网,减少工程的渗漏,提高水的利用系数;其次,加快农村供用水的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改变灌溉方式,改进计量方法,实行按计划按定额用水,按方计价,让农民明明白白用水;第三,改革水管体制,减少管理层次,按水管体制改革要求,重新核定管理人员定编定额,减少不合理开支,努力降低供水成本;第四,在核实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水价,粮食作物水价保本,经济作物用水保本微利,其他乡镇、工商企业用水,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定价。
(中国水利报 作者:水利部经调司 魏炳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