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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尼水务特许经营证

时间:2003-09-06 06:09 中国建设报 评论:

   编者说明:

  1.此译本为本刊编辑部组织翻译,非官方正式译本,译者为赵旭,谬误之处由本刊负责;
  2.此译本英文版本由悉尼水务王彤先生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3.此译本尽量保持了原文格式;
  4.本刊刊登此译本不构成任何导向;

  我,戈登·塞缪尔斯,新南威尔士州州长,依照执委会(Executive Council)的建议,在此,依据悉尼水务法案之17节决定延长悉尼水务(Sydney Water Corporation)所持特许经营证的许可期,并依据悉尼水务法案1994之16节及特许经营证之10.1条(clause10.1)修改特许经营证内容,具体如下。

新南威尔士州州长
(签署)于悉尼
1999年10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2解释
  第二章 关于本特许经营证
  2.1目的
  2.2特许期
  2.3特许证期中评估
  2.4特许证期末评估
  2.5内容修改
  2.6违约
  2.7撤销
  第三章 悉尼水务的责任
  3.1依据本特许经营证及其他相关法律悉尼水务应承担的责任
  3.2依据悉尼水务法案悉尼水务应承担的责任
  3.3谅解备忘录
  第四章 授权及经营区域
  4.1授权及监管内容
  4.2权力无限原则
  4.3经营区域
  4.4服务接入
  4.5非排他原则
  第五章 用户与消费者权利
  5.1用户合同
  5.2消费者
  5.3处理欠费与停止提供服务的规则与程序
  5.4用户委员会
  第六章 水质
  6.1解释
  6.2饮用水质——标准
  6.3饮用水质——监测
  6.4饮用水质——报告
  6.5饮用水——规划
  6.6环境水质
  6.7其他等级水
  第七章 系统运营
  7.1运营标准
  7.2供水压力不足的标准
  7.3运营标准评估
  7.4服务中断、压力不足及污水溢出等事故记录的保存
  7.5运营标准执行情况年报
  第八章 节水与水需求管理
  8.1节水目标
  8.2水需求管理战略
  8.3减量排放
  8.4节水评级与标识
  第九章 环境——指标与规划
  9.1环境指标
  9.2生态可持续发展指标
  9.3环境规划
  9.4能源管理
  9.5博塔尼(Botany)湿地
  9.6污染降低目标
  9.7工商业废水
  第十章 本特许经营证履行状况审核
  10.1审核委员会
  10.2审核报告内容
  10.3审核报告
  10.4追加审核
  10.5信息提供
  第十一章 价格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12.1内部争议解决程序
  12.2外部争议解决机制
  12.3向其他机构的申诉
  第十三章 责任和义务
  13.1合同外包
  13.2损害与补偿
  13.3竞争中立
  第十四章 通知事项
  附件1:用户合同
  附件2:经营区域
  附件3:通知发送地址
  附件4:系统运营标准

悉尼水务特许经营证

  依悉尼水务法案1994

  A.新南威尔士州州长已依据悉尼水务法案第17节将悉尼水务持有的特许经营证的许可期作了延长。
  B.本特许经营证的许可期自2000年1月1日起延长5年。
  C.本特许经营证受法案约束。
  D.本特许经营证(条款)自2000年4月12日起生效。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特许经营证中
  法案(Act)指悉尼水务法案1994及据此而订立的任何相关规章。
  年度审核(Annual Audit)按特许证10.1.1款的定义指对于悉尼水务年度经营状况的审核。
  经营区域(Area of Operations)指法案10(1)条所规定的经营区域,具体描述可见附件2。
  [注:悉尼水务与国有化之前的悉尼水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区域相同。依据法案10(1)条的规定,特许经营证应当以附件形式列明特许的经营区域。]
  ARMCANZ指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农业与资源管理委员会。
  生效起始日期(Commencement Date)指特许经营证条款开始生效的日期。
  竞争规则协议(Competition Principles Agreement)指由联邦、各州及各行政区于1995年4月11日签署的在有效期内的竞争规则协议。
  消费者(Consumer)指任何消费或使用悉尼水务所提供的服务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常住居民(如如房屋承租人)或非常住居民。
  用户(Customer)指任何依法案55节纳入用户合同,或依法案64节或65节纳入含有费用征收条款的合同的人。按这一定义,用户是下列土地所有者:
  (a)连接到悉尼水务所拥有的供水、污水和再生用水干网的;或
  (b)尚未接入但依法案有权接入悉尼水务所拥有的供水、污水和再生用水干网且须承担向悉尼水务付费义务的;或
  (c)位于悉尼水务经营区域之内、由悉尼水务提供雨水排放服务的地区。
  用户合同(Customer Contract)指附件1的合同,依法案59节可能作出修改。
  争议解决机构(Dispute Resolution Body)指有声望、在解决争议方面合资格、有经验、通过调解、仲裁等方法解决争议的人,包括执行调查任务的人。
  饮用水(Drinking water)指主要用于人饮用的水,但不排除用于其他个人、家居等用途(如洗澡等)。
  生态可持续发展(Ecologicall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或ESD)与环境保护管理法案1991(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Administration Act 1991)中ESD所指含义相同。
  ESD指标(Indicators)指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实践相关的指标。
  期末评估(End of term review)指依本特许经营证2.4.1款所进行的特许证期末评估。
  [注:期末评估将于2004年1月1日或左右开始。]
  环境规划(Environment Plan)指与环境相关的规划,至少包括9.3条所设定的内容。
  EPA指依环境保护管理法案1991所成立的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 Protection Authority)。
  IPART指依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法案1992(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Act1992)设立的新南威尔士州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SW)。
  特许证(License)指依法案12节授予悉尼水务、及批准延长期限的、当前有效的特许经营证。
  特许证评估机构(License Review Body)指IPART或主管部长指定的合资格、有经验的其他人(如IPART因工作量过大等原因提出无法完成预订的期中或期末评估工作,并得到负责执行价格与监管独立仲裁庭法案1992的主管部门部长的同意,部长即可指定除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悉尼水务及其下属机构以外的人或机构负责期中或期末评估)。
  特许经营监管机构(License Regulator)指依法案30节所成立的机构。
  [注:特许经营监管机构是代表女王陛下的法人机构。]
  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指本特许经营证3.3.1款所适用的谅解备忘录。
  期中评估(Mid-term review)指依本特许经营证2.3.1款所进行的特许证期中评估。
  [注:期中评估日期为2002年1月1日或左右。]
  部长(Minister)指负责执行与本特许经营证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部长。
  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局(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指依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法案1974(National Parks and Wildlife Act 1974)所建立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局。
  新南威尔士州渔业局(NSWFisheries)指新南威尔士州渔业管理部门。
  新南威尔士州健康局(NSWHealth)指新南威尔士州健康管理部门。
  NHMRC指国家健康与医药研究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其他等级水(Other Grades of water)包括再生利用的水但不包括饮用水。
  房地产物业(Property)指任何接入或将要接入悉尼水务的供水或污水管网系统的不动产,并且由悉尼水务提供以收费为目的的服务。“Properties”的意义相同。
  租房者联合会(Rental Bond Board)指依房主与租户(租房者联盟)法案1977(Landlord and Tenant (Rental Bonds) Act 1977)而成立的租房者联合会。
  再生利用水(Re-use water)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或从排水系统抽取的未经处理的水通过进一步处理后符适合用于某些特定用途的水。服务(Services)指本特许经营证及其他相关法律准予悉尼水务提供的下列服务:
  (a)储存及供应水;
  (b)提供污水收集与处理服务;
  (c)提供雨水排放服务;及
  (d)废水处理。
  污水溢出(Sewage overflow)指排放未经处理或只经过部分处理的污水,在潮湿或干旱气候条件下均可能发生。
  污水系统(Sewage system)指悉尼水务用于提供污水排放与处理的系统。
  SOC法案(SOC Act)指国有企业法案1989(State Owned Corporations Act 1989)。
  雨水系统(Stormwater drainage system)指由悉尼水务负责提供、运营、管理和维护的雨水系统,该系统依法案第3章由水理事会移交给悉尼水务,并且如部长作出决定将由其他机构提供这种服务且有关安排符合法案14节规定的要求,则该系统应根据部长的决定部分或整体地移交给新的机构。
  下属机构(Subsidiary)与SOC法案所指相同。“Subsidiaries”含义相同。
  [注:SOC法案3(1)条将下属机构定义为“依(新南威尔士州)公司法规及其他适用法律确认的国有企业的下属法人机构,包括公司制国有企业下属机构。]
  郊区(Suburb)指依地名法案1966(Geographical Names Act 1966)命名的郊区。
  悉尼水务(Sydney Water)指依法案组建的具法人资格的悉尼水务机构。
  系统(Systems)指悉尼水务为提供服务所必须的下列系统:
  (a)供水系统;
  (b)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
  (c)雨水系统;及
  (d)废水处理系统。
  工商业废水(Trade Waste water)指由工业或商业运营而产生(区别于家居生活)的废水。
  无计量水损失(Unaccounted water losses)指进入悉尼水务供水系统的总水量与所有用户用水量之和(包括有计量的用水和合法的无计量用水)两者间的差。无计量水损失包括水损耗(如蒸发)、管网漏失及非法用水。
  废水(Waste water)指所有被排入污水或雨水管网的原水、净水和污水。
  废水系统(Waste water system)指悉尼水务用于提供废水收集与处理服务的系统。
  水理事会(Water Board)指依水理事会法案1987(Water Board Act 1987)成立的机构。
  供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指由悉尼水务负责或以悉尼水务名义维护、运营,旨在利用各类水源(包括水库水、地下水)向用户供水的系统,并可能经过化学、过滤等加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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