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利用各种国内外资源,发展本国的公用事业;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公司进入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带来了资金、技术、经验等,为中国的公用事业注入了活力。
然而,前不久在北京市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国际论坛上,西班牙MIN基础设施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埃米利奥·摩日诺感叹道,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很具有吸引力的市场,但却让人望而却步。
一个需要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用事业的服务水平,另一个具有专业化、先进的经验、技术、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优势,本应是一拍即合,互惠互利的事情,埃米利奥·摩日诺为何发出如此之声?
担忧之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埃米利奥·摩日诺说,对中国感兴趣是因为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十分稳定的国家,而且安全性很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采用公私合营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十分支持。这是中国所具有的优势。然而,公私合营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合作过程,需要双方充分的了解、沟通、磨合和信任。一方面由于文化、政策、法律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具体政策易变、欠缺长期性,使外国投资者产生疑虑。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有关特许经营的法规存在滞后性是让投资者存有顾虑的重要原因之一。基础设施行业是一个高成长性的,有稳定收入的低风险行业,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风险,尤其是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革仍然在探索之中,就更需要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的利益。
由于没有专门的大法,目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建设部虽然于2004年年初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该规章在内容方面比较笼统,效力层级有限,无法解决公用事业发展中的许多具体问题。
担忧之二:特许经营合同缺失
特许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经营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具体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并规定风险合理分配方式,作为发生纠纷之后处理和解决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缺少的正是这样一个统一、标准、专门的特许经营合同。
周汉华指出,特许合同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特许合同,我国也没有制定行政合同法,因此,对于特许合同的性质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如合同的主体(谁代表政府签订合同)、监管机关、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救济渠道等,均不明确。
埃米利奥·摩日诺强调,清晰、明确、合理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
中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需要开放市场,吸引国内外的各种资源,但是只打开市场的大门是远远不够的,还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创造一个规范、法治的环境和氛围,这样才能打消投资者心中的担忧,他们才敢毫无顾虑地走进中国的公用事业大门,而不是在门口踌躇徘徊,望而却步。
(中国建设报记者 刘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