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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启示录

时间:2004-05-13 09:25 评论:
编者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建设市场的不断扩大,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城市公共资源逐步走向市场化。而这些公共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个项目的成功性,尽可能减少项目失误给城市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各种负面影响。以下的两个案例,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给我们带来了不同的启示。
失败案例:某市水厂股权转让与回购
■ 新闻事件
某市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市政府决定将一座日处理能力为40万吨、总投资为2.5亿元的水厂的一半资产出售给外商。由于没有聘请融资咨询顾问,而是由政府官员代表市政府与惟一的一家外商直接谈判。由市自来水公司与外方签订出售合同,转让价格为1.25亿元,合资期为30年,外资回报率平均为18.2%,自来水公司购买其全部出厂水。市政府部门没有对项目风脸进行评估,合资合同由外方起草。
后来,该市成立了以城市供水等公用设施服务为主的上市公司,以1.5亿元的价格收购外方股权,同时与外方签订《技术和经营服务协议》,规定每年服务费用为500万元。该协议签署过程中,没有中介机构参加,对服务质量、服务人员的资格等基本内容也没有做出约定。
上市公司成立后,控制了该市95%的供水能力,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长期供水协议———《净化水供应协议》,以固定价格和数量向市自来水公司销售净水。但是,由于日供水量有缺口,自来水公司每天要贴补20万立方米净化水的购水费,每立方米需要贴进费用0.26元。自来水公司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而外商在该水厂的交易中,获得了理想的收益,该收益是外方当初投资额的2倍多;相反地,中方政府在交易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2002年在政府安排下,自来水公司购回了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水厂资产。为了弥补因自来水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购水费造成的亏损,市政府决定将约3000亩的土地划给上市公司,拟用于房地产开发。
■ 存在问题
中外运作能力不对等。在上述交易中,政府官员缺少国际商业运作经验,又没有聘请有经验的投资咨询机构;国外公司则聘请了强大的顾问队伍,包括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投资机构的利益,降低了投资风险。中方没有能力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连起草合同这样的基本权利都交给了外方,导致出现后来一系列的被动局面。
缺乏竞争环境。按照国际惯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使潜在投资人之间展开公平和公开的竞争。在竞争条件下,政府由被动变为主动。项目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由市场来确定。若政府急于在短期内实现引资成功,往往采用与某一家外商直接谈判的方法,片面追求融资成功的速度,忽略了融资的条件以及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政府普遍缺乏风险意识,轻视商务条件。政府部门习惯于三五页纸的简单协议,认为遇到问题时可以“友好协商解决”,不理解一份国际合同为什么动辄需要几百页甚至上千页。实际上,一个交易的商务条件远不只价格等基本要素,还有很多与风险分配相关的重要条件。如该水厂项目,中方没有对终止合同条款做出公平合理的约定,所以中方在提出终止合同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不善于用合理的办法降低损失。中方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和协议的约定,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约束外方,从而尽可能保护中方的利益,但此案中,中方没有相应的规定。
■ 提示
因为没有规范化运作使中方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的例子,国内并不鲜见。类似案例的不断上演,提醒我们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主观臆断,甚至草率采取行政手段来代替应有的可行性分析和理智判断。
成功案例: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
■ 新闻事件
为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北京市政府决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建设供水能力为100万立方米/日的北京市第十水厂。该项目采用BOT方式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境外投资人。北京市政府成立了招标委员会,设立招标办公室,又聘请了大岳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招标选择投标人,5家联合体(12家跨国公司)参加了投标,日本三菱和英国安格力安水务联合体中标,中标水价约为政府预测水价的一半,总投资约为政府预测值的70%。
■ 成功经验
招标选择投资人。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是通过国际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股本投资人。通过招标方式运作项目,项目基本条件能够十分明确地得以落实,并被写入项目协议和合同中,招标过程规范、公平,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和期满后处理的规定十分详尽,易于双方共同理解、遵守和执行,因此使项目具有很高的成功率。
成立专门招标机构。北京市政府为该项目成立了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招标委员会,并设立临时性的执行机构——招标办公室,在项目工作会议上专门研究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由招标办公室负责落实招标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大大降低了前期工作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大岳咨询公司作为北京市政府的顾问,牵头负责分析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涉及的各种基本条件和风险因素,使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进展有条不紊,实现了规避风险和融资成功的目标。
■ 提示
运用规范的招标方式,使投标人之间展开激烈竞争,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条件和报价,从而使政府在融资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将从根本上扭转不规范融资方式下政府所处的被动局面。
(中国建设报)的购水费,每立方米需要贴进费用0.26元。自来水公司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而外商在该水厂的交易中,获得了理想的收益,该收益是外方当初投资额的2倍多;相反地,中方政府在交易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2002年在政府安排下,自来水公司购回了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水厂资产。为了弥补因自来水公司拖欠上市公司购水费造成的亏损,市政府决定将约3000亩的土地划给上市公司,拟用于房地产开发。
■ 存在问题
中外运作能力不对等。在上述交易中,政府官员缺少国际商业运作经验,又没有聘请有经验的投资咨询机构;国外公司则聘请了强大的顾问队伍,包括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投资机构的利益,降低了投资风险。中方没有能力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连起草合同这样的基本权利都交给了外方,导致出现后来一系列的被动局面。
缺乏竞争环境。按照国际惯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使潜在投资人之间展开公平和公开的竞争。在竞争条件下,政府由被动变为主动。项目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由市场来确定。若政府急于在短期内实现引资成功,往往采用与某一家外商直接谈判的方法,片面追求融资成功的速度,忽略了融资的条件以及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政府普遍缺乏风险意识,轻视商务条件。政府部门习惯于三五页纸的简单协议,认为遇到问题时可以“友好协商解决”,不理解一份国际合同为什么动辄需要几百页甚至上千页。实际上,一个交易的商务条件远不只价格等基本要素,还有很多与风险分配相关的重要条件。如该水厂项目,中方没有对终止合同条款做出公平合理的约定,所以中方在提出终止合同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不善于用合理的办法降低损失。中方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和协议的约定,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约束外方,从而尽可能保护中方的利益,但此案中,中方没有相应的规定。
■ 提示
因为没有规范化运作使中方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的例子,国内并不鲜见。类似案例的不断上演,提醒我们的政府和国有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经营过程中,千万不能主观臆断,甚至草率采取行政手段来代替应有的可行性分析和理智判断。
成功案例: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
■ 新闻事件
为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北京市政府决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建设供水能力为100万立方米/日的北京市第十水厂。该项目采用BOT方式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境外投资人。北京市政府成立了招标委员会,设立招标办公室,又聘请了大岳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国际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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