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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业市场化与税收减免

时间:2005-08-03 17:13 中国水网 钟丽锦 傅涛 常杪 评论:

四、我国水业现行税收政策急需规范
  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使水业企业实现了服务角色的根本转变,在水价又无力支付成本的背景下,各种税费进一步加大了经营的压力。现行的税收政策未曾考虑水业的特性,将水业企业等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执行同等的税收政策。即使地方政府和税收部门考虑到了水业的行业特性,体谅水业企业的难处和立场,认为应该给与企业优惠支持,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减免也难以持续实施。对企业而言,在与地方政府谈判之时只能“各尽其能”,尽量争取税收的减免。由于缺乏保障,即使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承诺,企业也是如履薄冰,制约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当前水业的税费缴纳情况总体是混乱的。水业企业运行管理阶段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在公司成立和建设阶段还有不同的税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税收部门对转型中的城市水业性质和政策理解不一,各投资人“能量”大小不等,与各地政府的项目谈判条件不一,就出现了花样百出的税种和税率。就流转税而言,各地的执行情况就差别很大,有征增值税的,也有征营业税的;有减免的,也有不减免的,甚为混乱。
  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方面,对于大多数城市而言,水企业虽然完成了企业改制,但是仍然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担负着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同时,当前的水价水平不能达到既正常纳税,又可实现投资回报的水平。因而就出现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企业想方设法与地方政府争取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或是利用外资投资,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15%的优惠税率;或是利用开发区优惠政策;或是挂名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或是根据某文件或谈判水平争取一定程度的减免政策。结果造成某些企业不同程度地享受了所得税减免的优惠;而另一些企业则没有优惠;还有一部份企业因为没有所得税减免优惠就采用各种方式隐瞒利润,从而严重扰乱了水业市场的竞争秩序。
  税收是政府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也是引导行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当前水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却无力发挥这种引导和调节作用,一些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是在不规范的条件下获得的。混乱的税费体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对水业市场化改革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规范水业的税收制度,解决当前水业企业税费混乱局面是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当务之急。

五、不规范的税费体系阻碍了市场化改革进程
  现行的水业税费体系可以概括为“政策无依据、操作不规范、企业无保障”,各地水业企业的税费执行随意性太强,制约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的持续发展,主要影响有以下五点:
  一是阻碍了水业企业改制的进行。水业市场化改革初期是一个复杂的特殊的转型期,一直依赖财政拨款建设、运行管理的自来水公司或者污水处理厂一旦实行了企业改制改革,企业首先面临的就是各种税赋的缴纳问题,而依靠财政拨付的污水处理费根本无力支付污水处理企业的各种运营费用和税收,影响了地方政府推进改革的决心。因而当前税收体系是造成地方污水行业事业单位改制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和收费压力。当前,水业市场化的主流模式——BOT类型的项目实施中,企业为了实现即支付税费,又达到一定的投资回报,通常会将税收压力转移到政府支付的服务价格中,企业的税赋其实是地方政府在为其承担。税费不减免,其实直接影响的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而地方政府在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将压力转嫁给公众,提高水价,从而造成公众付费压力的增加。而在企业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大多数供水项目中,税赋成本将进入水价,直接增加公众的水价压力。
  三是导致了水业市场竞争的混乱和不公平。水业市场化需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通常会出现在同一个投资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政府无法对投标企业用同一评标基准评标的现象,造成对其他投标企业的不公平,扰乱了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投资商在谈判阶段会想尽办法与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协调关系,打政策的“擦边球”,也会出现一些不规范操作,这些做法都会扰乱水业市场的竞争市场,不利于项目的长期实施。
  四是影响了水业市场中社会投资资金的持续进入。不同税收政策对水业的服务价格以及投资收益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并成为引起服务价格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投资回报,而水价又无力支付成本,企业便只得将税收压力转移到服务价格之上。企业能否持续在水业投资,必须要具备可持续的投资能力。没有可支付成本的水价和足够的政府财政补贴,争取税收优惠便成了企业维持持续发展和持续投资的重要砝码,否则企业将放弃对水业的继续投资,造成水业市场社会资金的断流。
五是削弱了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监管监督。由于目前各地水业企业执行的税收政策不一,在同业内出现了不同的税费和水价计算方式,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单价差异很大,因而政府部门难以从价格上反映企业的真正管理水平,也难以对业内的公司做出客观的评价。由于税费的混乱而引起的这些差别将削弱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同时削弱公众对企业的监督。

六、税赋政策的引导使多方受益
  税赋优惠政策的引导性对于行业发展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初,中央政府对于一般性行业所给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对于引导和扶持各竞争性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此外,各国水业改革过程中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市场化改革的实践,也印证了税收政策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同样有重要引导性作用。
  目前,我国的城市水业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水业体制改革也正处于关键的时刻。政府期望利用市场工具,培育自力更生的水业企业,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业市场;企业也期望能够在政府的扶持之下形成规模,规范服务。城市水业属于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即使是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也不能改变其服务性质,政府需要对城市水业实行市场监管。因而,政府的税收设计对于城市水业市场化的发展影响将甚于一般竞争性行业。
  税收优惠是一种可行的而且有效的引导措施。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通过税收优惠,企业可以解决水价改革滞后期的合理回报问题,实现持续发展,同时增强企业对水业发展的投资兴趣,从而吸引更多资金,确保水业资本市场能够有持续的社会资金注入;对于水业优惠税收的真正受益者,政府和公众而言,税收优惠的实施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

七、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水业税收优惠的重点
  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现行水业企业税收情况,流转税和所得税是影响企业投资决策和服务价格水平的关键税种,也是水业税收优惠的重点。
  将供水服务的流转税列为增值税是合理的,但应执行增值税的最低税率或进行减免。城市污水处理的流转税尚未定性,是造成税收混乱的根源之一。污水处理是一种环境服务,且无进项抵扣,应将污水处理服务企业的流转税列为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并由地方税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水价水平和政府支付能力给与企业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影响水业企业税赋压力的另一关键税种。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水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对投资资金的需求非常巨大,而水价水平尚不能支付服务的全成本,地方政府财政又难以支撑投资需求,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水业企业的所得税。税收减免是具有时效性的政策,一般会在水业企业开始运营初期给与一定期限的免税,然后实行税率减半的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到水价政策的制定,因而,在水业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水价政策的改革同步考虑。同时还与市场的需求效果相关,要正确预见行业发展的趋势。
在落实水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更需要同步加强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水业税赋体系,以完善水业市场化竞争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
  总之在现阶段的税收减免作为有效的政府财政手段,将对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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