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广东决定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依靠法规管好水,用好水,护好水。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纳入审议中。
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的广东,降水量较为丰富,人均水资源量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约80%集中在汛期以洪水形式流入大海;粤西连年干旱,造成严重的水源性缺水;经济发达区水体污染严重,造成水质性缺水;经济落后地区水利工程滞后,集水能力差,大雨大涝,无雨大旱,造成工程性缺水。加上全省水资源利用率低,仅为水量的27%,使广东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广东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用水量大的地方,甚至还酿成恶性案件。所有这些,日益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水资源问题引起广东省委、省人大及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李长春、卢瑞华分别率有关部门领导现场办公,研究解决粤西水源性缺水和粤东水质性缺水问题;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制度地方性法规,加强水资源管理。
过去广东采用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多龙管水”的体制越来越不利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管理。
关于对有限的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必须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维护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水力发电、航运等方面的用水需要,合理调配不同时间、地区、用途和水质要求的取水。并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特定水域或区域制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例(草案)》扩大了市、县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和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市、县的上缴幅度由原来的20%下降为10%;对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应当在取得水许可证后,方能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电力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等。
管好有限的水资源,重点仍在保护上。水资源保护包括水理保护和水质保护。目前从广东实情看,加强对水质的保护尤为重要。(《人民网》雷义、黄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