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8月26日《扬子晚报》)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阶梯电价、阶梯水价等。这种收费制度的好处在于,通过价格手段实现了“用得越多,价格越高”,从而真正促进人们节约资源。然而,这样一项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水电累进收费制度此时却突遭“删除”,着实有些令人费解。
据称,取消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二是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依笔者看,这两点理由都显得太过牵强,且不妨分别论之。
先来看第一条。确实,累进基数的确定是一个难题,就像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样,无论定在哪个数字,对很多个人和家庭而言,可能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并没有以此为由取消个税的超额累进制,这是因为:超额累进税制或许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而不累进的平均税制却是一种彻底的不公。水电累进收费亦是同样的道理。更何况,水电收费基数还可以和“个税起征点”一样,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不断修正和调整。
取消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第二条理由,似乎是在告诉人们:取消累进收费对低收入水平家庭更为有利。实际情况其实正好相反。如果累进收费制度已经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只能说明累进基数设置得太低,需要及时进行调整,而不能说明累进收费制度本身是坏的。因为相对低收入家庭而言,对资源性产品在累进基数以上消耗更多的,只能是高收入家庭。取消累进收费制度,代之以无差别的收费价格,只能是高收入家庭得到真正实惠。
我注意到,新法同时增加了“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的规定,这实际上只是资源性产品必然继续涨价的另一种说法。在无差别收费价格模式下,资源性产品涨价必然增加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因为水电气都是生活必需品,对于用量原本就在“最低限度”的低收入家庭而言,根本不存在“促进节约”的可能。相反,在累进收费模式下,政府可以规定累进基数内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从而在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同时,也让“促进节约”变得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