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18 1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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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对部分水源地进行了适当调整,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的批复同意。调整方案新增了银川征沙水源地和银川南梁水源地;关停了宁夏化工厂第一水源地和灵武煤田横山堡矿区水源地;适当调整了银川南郊水源地、北郊水源地和贺兰水源地边界;保留了银川东郊水源地、南部水源地、永宁县水源地、灵武水源地、宁夏化工厂第二水源地和灵武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大泉)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布井区向外100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50米范围为准保护区;适当放宽城市规划外井开采的及新勘测的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300米范围为准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