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德壮)居民用水户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计划,超出计划部分累进收费。昨日(6月2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非居民用水 超出计划部分累进收费
《条例》规定,将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用水户逐步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对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收费。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下列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计划用水10%-30%(不含3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计划用水30%的,超出部分3倍加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不达标 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洗浴中心、工业企业、洗车场等场所都要节水,从事洗车业务未采取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以及洗浴中心、游泳场馆等未按规定安装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限制其用水量。
《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备、设施,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没物资无法变价处理 可公益捐赠
《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规定,对没收物资的处理方式上增加了捐赠。规定对无法变价处理或变价价值较低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决定将其用于公益捐赠。对于没收的鲜活商品和其他易变质的物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公开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备案。
纯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烟草、酒类等罚没物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取得之日起7日内,将物资清单和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分别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对于汽车等大宗财产,房屋、林木、建设用地等不动产等罚没物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在自持有或占有之日起15日内开列清单、连同权属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款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日内上缴同级国库;其他没收财产拍卖、变价款,营房自拍卖成交或者变价处理之日起30日内,上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