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

时间:2008-04-28 08:47 长兴新闻网 李春娟 评论: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指长兴县,下同)饮用水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努力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确保饮用水源安全,长兴县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所有相关单位必须按照《长兴县南太湖蓝藻防治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积极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居民饮水安全;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确保完成县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湖泊、河道、水塘均不得从事网箱养殖、簖网捕捞和家禽养殖,所有单位均不得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拆除;所有建制镇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现有污水处理厂按一级A标准完成升级改造,处理水量必须控制在设计能力以内,并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所有纳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预处理工程建设,出水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和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未纳入污水管网的企业必须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排放,逾期未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所有单位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做好清污和雨污分流工作,每个单位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污水排放口;所有未经审批而擅自扩建、技改的企业必须停止新增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所有重点水污染企业一律实行在线监控,必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所有辖区内的喷水织机一律实行限时生产,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外、污水处理厂无处理余量的区域一律禁止审批有水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所有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未依法查处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发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00- http://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 总机:010-62138244/62130503 直拨:62138214/62139417 E-mail:webmaster@h2o-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