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水安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源地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水源地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污染源管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建立墓地。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油、煤矿及其他严重污染企业;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站和转运站;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必须保证不污染地下水;禁止岩溶水与上部其他地下水混合开采,分层开采时,必须保证上部地下水不渗入岩溶水中。在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必须经有产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防漏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要合理使用化肥;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采伐水源林。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立即设置完善水源地保护区界牌、界桩等明显标志,并将确切的地理界线在当地媒体公告;对途经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交通干线,禁止运输对饮用水源构成安全隐患的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等危险品车辆通行,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严格监管,设置警示牌,运输车辆绕道行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保、水利、城建、公安、交通、交警、林业等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反水源地管理、侵害污染水源地的行为,对暴力抗法、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饮水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