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污染水源 责任人戳脱50%年收入

时间:2008-03-03 08:31 蜀龙网 冯玉玲 记者 胥江 评论:

记者昨(3月2日)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并予以颁布。市环保局负责人说,新法6月1日将正式实施,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大大加强了对水污染的执法力度。
  市环保局负责人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措施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保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可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所交罚款将会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私设暗管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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