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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08-02-25 16:57 河北日报 评论:

五项新规为污染防治再添“利器”

(记者 吴艳荣)近日公布的《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创新性规定?河北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分析,《办法》主要从制度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归纳起来,表现为5个方面。

确立了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这一规定,突出了对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环境监管,有利于改变我省局部地区污染严重的现状,有利于推动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规定了区域(流域)限批制度。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办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办法》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流域)限批制度,将其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增强了可操作性,促进了该制度的实施。

建立了试生产(运行)报告制度。国家环保总局规章规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但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监管手段,试生产期间给部分企业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成为其逃避环保责任的挡箭牌,某些排污单位以试生产(运行)为名长期超标排污或者在试生产(运行)期间恶意排污。为了填补这一漏洞,有力打击恶意排污行为,《办法》规定,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条款。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生产(运行)情况,加强对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监管。

规定了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我省水污染问题相对比较突出,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跨界河流污染问题因缺乏相应管理机制,不易解决。根据《办法》规定,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通过建立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解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

没有环评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这一规定理顺了环评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关系。根据《办法》,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企业不经工商登记,则无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样,通过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联合执法,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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