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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实行许可制度 污染物排放须领“证”

时间:2008-01-31 09:56 新华社浙江分社 评论:

1月31日电 (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杭州将实行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要领"证"。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应当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且,杭州市还将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排污者名单,由环保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新规定,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已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等等。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届时,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将受到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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