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将对加强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上个世纪,遭遇水荒的西安市曾经到处掘井,以地下水的大量开发来弥补地表水的不足,过度的开采使得地下漏斗区在扩大,部分建筑物出现裂缝,加之部分单位和住户,为了私利,对地下水进行偷采,严重的破坏了地下水位。
针对此,西安市政府出台了《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严重超采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重点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一般超采区域、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将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热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