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月28日消息 12月27日上午,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红枫湖水质的环境污染第一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和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庭上经过质证和几轮辩论后,主审法官当庭宣判,被告败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月10日,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向清镇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推上被告席。诉状称,被告将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约200万至300万吨磷石膏废渣堆放于该企业的磷石膏尾矿库内,该矿库距贵阳市的重要饮用水源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直线距离约800米左右,属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在这里的磷石膏废渣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地的渣场渗滤液进行监测,结果渗滤液的PH值、总磷(TP)浓度、氟化物浓度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原告当庭提交了大量的污染现场照片和有关检测数据。提请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贵阳市红枫湖及其上游河流羊昌河环境的侵害,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被告对污染事实无异议,辩称:磷石膏尾矿污染问题,其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且他们在各个时期都是遵守有关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的生产是依法进行的。被告认为,他们在环境治理上是积极的、认真的、负责的,并取得了一定成绩,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应给予企业一个生存的机会。表示,将力争完成各项治理工作,竭尽全力治理好环境污染,为保障贵阳市人民饮水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认真审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后,主审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水资源保护则是环境保护中一项重要的环节,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对红枫湖的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到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红枫湖的水质,是红枫湖水质总磷超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被告在未修建足够环保设施的磷石膏尾矿渣场堆放磷石膏废渣的行为侵害了羊昌河流域附近以及将红枫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在2008年3月31日前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危险。被告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原告表示,还将进一步加大执法、监测力度,对天峰公司污染治理情况长期跟踪,直至该企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