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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可推选代表人共同诉讼

时间:2007-12-24 08:59 中国青年报 评论:

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崔丽程刚)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谁有资格来提起环境污染诉讼一直是瓶颈。

二审稿草案增加了突破性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草案增加规定,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草案还增加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此外,草案明确“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染”的原则。为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草案增加规定,强调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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