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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六类市政公用事业可民营

时间:2007-12-21 10:37 太原晚报 作者:张锡敏 郭李芳 评论:

供水、供气、公交等,传统意义上长期垄断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将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以招标、拍卖、招募等多种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以提高和保证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昨日,《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放六类市政公用事业

它们是: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路面保洁;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污水、垃圾处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经营期限最长30年

为便于政府监控,防止公用事业被特许经营者实施新的垄断,特许经营者如取得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和经营权,项目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若只获得经营权,则最长不得超过8年。

此外,特许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将撤销其特许经营权,被撤销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不得乱收费

用水、用电、坐公交车……这些都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特许经营后,经营者如何保证价格的公平合理和稳定性呢?条例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同时,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不达标将撤销经营权

为保证公众利益,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如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或擅自停业、歇业等,都将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实施临时接管和强制措施。

严把关卡 加强监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后,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从原来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者,转变为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者、监督者和管理者,因此,必须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注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为此,条例要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此外,设立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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