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县拟对重大水污染业征恢复费

时间:2007-12-17 08:48 台湾《联合报》 评论:

  台北县拟妥《北县重大水污染破坏环境之恢复工本征收自治条例》草案初稿,规定只要公告纳入规范的重大水污染行业,一年内遭查获放流水超过水污法标准五倍或埋暗管偷排污水,合并达三次以上,除依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并将强制征收环境损害恢复费用。

  县府正加紧法制作业,预计明年七月正式实施,当前已政策决定砂石场优先纳入规范,不排除把电镀业、印刷电路版制造业、金属表面处理业、晶圆制造及半导体制业者、印染整理业等达一定排放量者,公告纳入第二批适用对象。

  若以每日排防1000立方公尺污水的砂石场试算,一旦违反条例,将被求偿1亿3651万元“环境污染恢复工本费”。

  草案明订费用由污染行为人(自然人或法人)负担,污染行为关系人(如法人组织之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等)负连带责任,以防脱产而求偿无门。环保局长邓家基说,一旦构成求偿要件,将先假扣押砂石场厂房、土地或股东财产,再强制运行。

  这项新政策出自县长周锡玮构想及指示研订。因国内无类似法令,国外则以罚款处理,环保局一度担心可行性,但邀学者专者会商获正面支持后,已迅速拟妥草案初稿,正与法制局研商,近期提报县务会议通过,再送交县议会审查。

  环保局说,水污染防治法虽可处6万至60万元罚锾,并限期优化,否则持续按日处罚,但最高只处罚1800百万元及勒令停工,已遭污染的环境恢复工本由政府或社会负担,非常不公平。

  自治条例在弥补水污法之不足,以“污染者付费”原则来恢复环境。

  草案明订污染行为人可提出“环境污染擦除计画”,经县府审核通过,于90个任务天完成,最多可展延90天,再依擦除达成比例,申请减免恢复费。意即业者若在180天内完全擦除污染,就不会被强制求偿恢复费。 黄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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