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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域限批率先走向制度化

时间:2007-12-04 13:35 中国环境报 记者 刘力敏 评论:

出台试行办法对区域限批作出具体规定 
河北区域限批率先走向制度化 
省级环保部门将对未按期完成排污总量削减目标等8种情况的区域实行限批
 

  今后,河北省环保局将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等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日前,河北省环保局出台了《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专门就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条件和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工作在全国率先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2005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化为区域限批。区域限批可以说是环保部门加强监管的新的“杀手锏”。
  近两年来,河北省对多家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的企业和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的地区采取了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措施。2006年,河北省环保局首次启用了区域限批这一行政惩罚手段,暂停审批了4个县(市)和两个开发区新增污水排放量建设项目。今年4月,河北省又对两个县实行了区域限批,在有关企业整改完成验收前,省及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暂停该县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审批,此举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极大地促进了这些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
  《试行办法》进一步拓宽了省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工作的适用范围,使“杀手锏”更为锋利。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问题,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问题,基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等问题,省级环保部门一律予以挂牌督办。
  对于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下游环境敏感水域、人口密集区已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等8种情况的区域,省级环保部门将实行区域(流域)限批。
  《试行办法》还规范了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规定,被挂牌督办的责任单位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省环保局决定是否解除;被区域(流域)限批的区域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环保局决定解除区域(流域)限批,特别重大的要报省政府同意。挂牌督办、区域(流域)限批的实施情况,省环保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上网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试行办法》还规定,如企业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要求,省环保局可以取消其年度环保治理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停止审批挂牌督办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同时向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赵根喜表示,《试行办法》是河北省在环保挂牌督办和区域(流域)限批立法方面所作的一次创新性尝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污染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编后
  河北省环保局出台办法,对省级环保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条件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将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重要措施,使环境监管、污染防治从“风暴式”、“运动式”走向常规、持续和规范。
  解决环境问题需要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制度是最根本的办法。近年来,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到国家环保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有必要及时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做法固定下来,形成有效制度,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开来,加快环保工作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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