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23 09:51
阜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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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
住宅单元应设进户总水门,总水门至居民用水计量水表之间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并出资维修,属于个人产权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缴纳维修基金的从维修基金列支。
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和管理的二次加压泵房,由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二次加压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非居民用户以其围墙或建筑物外墙为界,墙外的供水设施及用水计量器具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和抢修。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城市主要供水管道上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城市供水设施的主要供水管道两侧5米内,主井半径100米、副井半径50米内为安全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以及其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以及其附属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设置,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清洗和消毒。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企业中止供水。中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第二十三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表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由供水企业及时更换,并承担测试费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和未取得经营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确保所采取的净水工艺及消毒设备符合国家规定。
卫生防疫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及承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方式、水质标准、供水时间、供水水压、供水地址、供水性质、供水水价、水费结算方式,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征收,实行以表计费(无水表用户按人口标准收费),价格实行阶梯式水费价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特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指标考核办法收费。
第三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镇村农户,实行总表计量,按表计费并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