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7-11-23 09:51 阜新日报 评论:

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政府规范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7日内,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注明“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华路45号
  邮政编码:123000
  电子邮件:fzb@fuxin.gov.cn


阜新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卫生、环保、水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用水需要。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擅自开采地下水。
  第三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一、二次外管线工程的选址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城市居民用水的二次加压设施,应逐步纳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井及相应的阀门井、输电线路及配电设备等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含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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