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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下月出台

时间:2007-11-19 11:06 东方早报 评论:

仍有特定区域优惠

新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除了上述的行业优惠外,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仍然会有特定区域继续享受优惠。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拥有原先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这些地区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于2010年截止。不过,新税法授予国务院在2010年后有权继续执行此项优惠,国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项优惠实施到何时。

此外,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大多是针对外资的,为了避免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受到巨大冲击,国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新旧税法的过渡期。

据初步计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1000亿元。参加论坛的人士均认为,长期来看,新税法对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利润的影响利大于弊,而减收的代价也是在改革中必须付出的,国家财政可以承受这样的减收。早报见习记者 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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