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信息公开和证明责任等方面值得借鉴
记者 陈媛媛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日前召开的中美环境侵权诉讼比较研讨会上,美国新泽西州著名环境律师米歇儿·高登和中国专门从事环境诉讼的律师就两种不同制度下如何进行调查取证、举证责任以及技术专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研讨。
高登是美国新泽西州排名前100位的顶级律师之一,25年丰富的环境诉讼经验让他成为新泽西州著名的环境律师,并担任了新泽西州20个城市的专门法律顾问。会上,高登介绍了美国环境侵权诉讼及律师在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经验。
中美同样经历缺少专门从事环境诉讼的律师、法官经验不足的过程,不同的是美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为律师和法官进行环境公益案件的诉讼和审判提供了保障
缺少资金是目前国内很少有律师愿意受理环境诉讼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案件诉讼时间相对较长,有的官司长达数十年,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取证,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势群体,无力提供高昂的调查费用和诉讼费,这使得从事环境诉讼的律师经常陷入缺少资金的困境。
高登在其律师职业生涯的初期也曾遇到同样问题,所不同的是,在美国,如果环境诉讼胜诉,受害者能够得到两种方式的赔偿:一种是伤害补偿,它是一种实际损失的补偿,即对精神、肉体以及收入的伤害和损失的补偿;另一种是惩罚性的赔偿,数额较大,可以让律师获得一定佣金继续生存下去。
在美国,法官同样缺乏对环境诉讼案件审理的经验,特别是一些涉及上千人的大案,法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询问。为了便于对群体侵权案件的审理,美国新泽西州设立了群体侵权法庭,实行代表制,进行集中询问,使得一些涉及上千人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环境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中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这种先进的司法机构设置,使群体环境诉讼更加专业化。
环境侵权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同样困难重重,信息公开的不同程度决定了两国律师取证的难易
研讨会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汝久谈到,他在对一起状告造纸厂污染的群体诉讼的调查取证中,在向当地有关部门索取对被告环境处罚决定时,当地有关部门以被告为当地招商引资的企业为由,拒绝提供资料。
而在美国,律师的取证权力相对较大,律师会列出一个问题清单,要求被告回答。被告不作回答,律师可以向法庭陪审团提出申请,陪审团会要求被告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在美国,企业生产历史记录需保留20年,资料需真实可靠,企业和个人作假将会触犯法律。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能作假,虚假数据会让企业损失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高登当年就在某国际知名企业提供的40万字资料中发现一段会议备忘录,备忘录中承认其生产工艺存在环境污染,并认为“没有人能耐心在这些资料中进行调查”。结果高登利用这段备忘录打赢了官司。
值得高兴的是,今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公开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应将环境信息公开,这些法规、条例的实施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保障。
环境侵权诉讼中污染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两国同中有异,同是原告举证,美国规定提供50%优势证据,即可获得胜诉
在中国,除《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了举证倒置外,我国大部分环境法律、法规都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且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具有说服力。由于国内缺乏对污染致病可能性的研究和权威部门鉴定,使得很多证据无法被采用。而在美国,原告只要负责证明50%的优势证据即可能性,即可赢得官司。
环境诉讼需要有一支环境专家队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在高登打赢的诉讼案件中,环境工程师,化学工程师,工业、卫生毒理学家,经济学家等提供的资料和最终提交的调查报告为官司胜诉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目前,中国环境诉讼的专家网络还未建立起来,这更增加了环境诉讼难度。
判定污染案件,法官会考虑审判结果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影响。在中国,这种压力多来自政府,在美国则较多受某些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同中国法院判决结果受来自政府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一样,美国法官也同样承受巨大的压力。在状告一家涂料生产商产品中含有污染致病成分的案件中,法官受到一些著名律师事务所观点的影响,较多地考虑到判处此案胜诉对整个美国涂料业的发展产生的一系列影响,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此外,高登认为,达成庭外和解也同样是推动环境诉讼进程的良方。原告期望值较高,往往会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作为律师可以介绍给原告一些退休的德高望众的法官,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达成庭外和解。
高登坦言,在美国要想打赢环境案件仍然困难重重。他认为,与美国需要解决100多年的环境污染问题相比,中国仅需要解决20年~30年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国应该改变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可贵的是中国迅速做出改变,现在中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环境诉讼中来,环境公益维权将会有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