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草案)》进行修改

时间:2007-10-29 10:08 江南晚报 评论:

  被称之为江苏省内地方保护饮用水水源最严格标准的《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草案)》自上周正式出炉后,备受省环保厅、中科院及国内水环境相关专家的高度关注。一周来经过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论证,对《草案》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尤其是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再一次加大,并将保护区内排污口封堵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拟在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在这部目前正向社会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准保护区已确定为贡湖湖体及沿贡湖湖岸5公里、梅梁湖湖体及沿梅梁湖湖岸1公里区域;入贡湖主要河道和入梅梁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两岸各1公里区域。同时将宜兴横山水库饮用水源的准保护区也一并纳入。把排污口封堵时间由原来的颁布后一年明确为2008年底,时间缩短半年。有关专家表示通过立法形式将具体日期规定下来,即使是在省现行的相关法律中能做到这一点的也屈指可数,足见这部《办法》分量不轻。

  有关人士介绍说,饮用水是关系每家每户的生计大事,水源地保护标准的不断提升也是对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必要措施。肃清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大对企业处罚力度,是为了保证水源水质。所以此次改动最大的是罚则部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合并或细分,对不少款项的处罚额度再次提升。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处罚额度由原本的1万元至10万元再次提升,上下限分别大幅度提高至10万和50万。对于在保护区内向水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也同样痛下狠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处罚下限由20万提高至30万。这些企业还将直接面临停产整顿。

  据介绍,在以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经常有企业以“污水处理设施坏了”此类托词企图逃避责任。为不让这些企业“钻空子”,草案的相关条款规定,凡保护区内单位具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这一行为的,将面临10万至50万的罚款。据了解,这一明显带有“重行为”倾向的条款,目前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中尚属创新,意味着对企业的环境自律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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