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水行业信息专家

武汉:渔民因生活污水处理未尽责状告两企业

时间:2007-10-16 08:41 中国环境报 评论:

记者 闫海超 鄢祖海

  四下里一片寂静,放眼望去,整个湖面寂静得有几分凄凉。平日里养鱼场繁忙的场景,如今已被一片萧条的场景所取代。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湖出现了大面积死鱼事件后,因承包此湖养鱼蒙受损失的马长松状告武汉市卷烟厂、武汉市水务集团和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索赔近240万元一案,近日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建渔场50年来,龙阳湖水质由Ⅲ类变成Ⅴ类,造成大规模死鱼
  龙阳湖是一个1500亩的天然湖泊,如今的水质为劣V类水体。而据承包龙阳湖具有养殖资格的马长松称,当年承包龙阳湖划定的水质标准为Ⅲ类水质,即为一般鱼类养殖湖泊。50多年来,渔业养殖一直是渔场职工的全部收入和生活来源,而龙阳湖又是渔场最重要的产业支柱。
  自1950年建场至今,龙阳湖作为一个养殖湖泊,一直是汉阳渔场重要的天然渔业生产基地。但随着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入,龙阳湖水质逐年恶化。
  自2004年至2006年,龙阳湖因污染多次发生大面积死鱼事件。马长松说,今年投放了18万尾鱼苗,先后发生两次大面积死鱼事件,致使龙阳湖今年绝产绝收。
  龙阳湖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水,但死鱼成因有多种因素
  面对龙阳湖的现状,汉阳区环保局的一位负责人认为,目前的龙阳湖水质为劣V类,污染龙阳湖的主要来源为城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则处于严密监控中。现在龙阳湖的水质污染已经相当严重,已经不适宜养鱼。而且死鱼现象的发生,不只是这一方面的原因,这其中包括养殖密度、投放饲料、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针对日渐严重的情况,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在谈到龙阳湖的治理措施时表示,要根本改善龙阳湖水体污染,必须采取截污清淤、“清水入湖”的措施。龙阳湖水体治污涉及到武汉新区建设规划、城市环保规划等多方面。所以,水务局认为,污染治理不仅仅是排污一方的责任,中间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部门的治理工作。
  此外有关负责人还谈到,马长松拥有养殖许可证,但渔业部门为何还要在劣V类水质的情况下发放养殖许可证,在已经不适宜养鱼的水体中从事大规模的养殖业,这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性。对此,有关部门还没有做出回应。
  原告状告3家企业,索赔近240万元
  马长松认为,2006年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对汉阳渔场龙阳湖分场所做的评估报告中显示:经现场勘察,龙阳湖明渠(S 2006092503采样点)污水直接排入龙阳湖中,在此情况下,含有高浓度有害物的挥发性酚、BOD5。污水进入龙阳湖养殖水域后,可给龙阳湖造成严重污染。
  对2004年4月至2006年的死鱼损失进行测算后,马长松将武汉市卷烟厂、武汉市水务集团和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3家企业作为被告,起诉索赔近240万元。
  法庭审理中,马长松称,武汉卷烟厂排放的污水通过龙阳湖明渠排入龙阳湖,影响并加速了湖水水质的恶化。武汉卷烟厂则表示,卷烟厂环保投资已经达到了170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为8.76%,保证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卷烟厂负责人称,卷烟厂已经对全厂水管网开展了定期查漏、补漏专项工作,年用水量从最高峰的150余万吨下降到目前约为80万吨,还建立了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对制冷空调及车间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回收再利用,年节水达4万余吨。卷烟厂表示,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证明其污水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对于马长松状告卷烟厂的理由,相关负责人表示质疑。
  水务集团和排水公司被认为处理生活污水未尽责成被告
  本案中,武汉市水务集团也被告上法庭,马长松称这是因为水务集团向汉阳区每户收了0.8元/吨的污水处理费,但却没有尽到应该承担的污水处理义务。
  而武汉市水务集团表示,收取的此项费用是为武汉财政局代收,属行政事业收费,不是经营性收费,最后由财政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会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来修建污水处理厂。不像原告在庭审中所说的那样收取了污水处理费就应该用这个费用建设污水处理厂。
  武汉市水务集团认为,根据武汉市2004年~2006年主要湖泊水质公布表显示,龙阳湖水质多年来已达Ⅳ类水质,不符合养鱼条件。原告在庭审中也陈述了龙阳湖污染严重已多年的事实,显然原告是明知而为,即使有损失,也属于原告扩大的损失。
  此外,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也同样被列为被告席上的一员,马长松认为,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负有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责任,却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法律顾问欧阳律师向记者表示,武汉市全市的排水管网有1780公里,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而排水公司只负责其中的136公里。龙阳湖附近的污水处理不在公司负责的范围之内,排水公司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均与排水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排水公司不应承担原告诉请的民事法律责任。
  欧阳律师称,排水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以任何形式向龙阳湖排放污水。原告在诉状中称“排水公司将污水收纳汇集后通过其排水管道集中直排往龙阳湖”,但在举证期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排水公司为证明其无排污侵权的行为向法庭提供了排水公司建设、施工、管理、维护的排水管道分布图及武汉市规划局核批的规划红线图,证明龙阳湖区域没有排水公司拥有的管道、管网。因此,原告诉称的排水公司对龙阳湖的排污事实不成立。她表示,对打赢这场官司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很有把握。
  目前本案正在等待进一步审理,赔付问题将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发表评论

昵称:
验证码:


 

Copyright © 2000- http://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 电话:010-52719750 传真:010-52719751 E-mail:webmaster@h2o-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