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涉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违规经营的处罚等问题。
垃圾清扫
可特许经营
《条例(草案)》提出,下列市政公用事业,可以实施特许经营: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等微利的特许经营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擅自停业
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提出,特许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许可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义务,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擅自停业、歇业等,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特许经营权。作者: 方正伟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