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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地区企业排污有了“省标”

时间:2007-09-07 13:30 江南晚报 评论:

  9月6日从市质监局获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江苏省地方标准业已公布,从明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相关企业排污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据了解,新标准规定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味精工业以及啤酒工业的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其中,太湖地区除无锡、苏州、常州市辖区,还包括南京市的溧水县、高淳县,镇江市的丹阳市、句容市,4种水污染物则是指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

  以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小于50%的城镇污水厂为例,每升水中COD含量最高为50mg,氨氮、总氮、总磷的最高含量则分别限制为 5mg、20mg和0.5mg。而对于纺织染整、化学造纸等重点工业行业,新标准不仅规定了4种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限值,还限制了最高允许排水量。新标准对相关部门的监测手段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要求,重点工业行业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照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 (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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