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8月25日电(记者晏国政)记者从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为了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个省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全范围、高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山西省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将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由原来的自备水源扩大到包括水利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内的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在内的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个省此次还结合本省实际,提高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自备水源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25元和0.50元提高到0.50元和1.00元,其中地下水超采区由0.60元提高到1.20元。水利工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分别征收0.25元和0.50元,其中地下水超采区为0.60元。水力发电用水依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计征收水资源费。
山西省还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及特殊行业等,实行差别水资源费等特殊政策,对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收水资源费制度。
山西省是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的省份之一,人均占有水资源381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7%,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山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