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行“区域限批”防治环境污染

时间:2007-08-24 08:50 江西日报 评论:

记者8月23日获悉,为把好环保准入关,省环保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通知》,对存在六种情况的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区域限批”。据悉,这是江西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又一新举措。


《通知》要求,对以下六种情况的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区域限批”:已无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区域或市、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分解落实、未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减排项目未完成或进展未达计划要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河流出境水水质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市、县(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07年年内尚未开工建设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两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设区市,以及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县(区);两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特别重大)或二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隐患突出的县、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等。

《通知》还为高污企业套上“紧箍”,对有以下八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暂缓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污染严重且限期治理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企业;未按规定依法缴纳排污收费的企业;以“试生产”为由拖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且污染严重的企业。(朱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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